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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诗意
时间:2020-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德国诗人荷尔德林画像。海子曾写道:“荷尔德林的诗,歌唱生命的痛苦,令人灵魂颤抖。”

  “精神家园”是人的心灵获得安慰的地方,亦即精神寄托之所。法律的精神家园关注的是法律作为精神主体是否健康成长,法律的精神生态是否和谐、平衡和优美。法律的发展过程就是对自身的精神家园孜孜以求的过程,法律的精神家园体现了法律的理想价值、法律存在的意义和法律的魅力,公平、正义、自由、理性构成了法律精神家园中最美丽的风景,人们在这个家园中沐浴着法治的阳光,感受着正义之美,品味着家园的恬静、安详与温馨,享受着法律带来的平安、幸福与快乐。

  “栖居”(Wohnen)是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主旋律。栖居,就是筑造居处,并以此方式使人在世间得以持留居住。“栖居”的基本特征是保护,这是一种从存在的根本意义出发的保护,一种精神性的保护,一种至高无上的保护。“诗意的栖居”是海德格尔借用德国诗人荷尔德林的诗句“人充满劳绩,但还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而提出的命题,它崇尚自在的、自由的、诗化的存在,追求与心性相通的、使心灵得到安置和张扬的精神居所,是关于人生境界的至高情怀。“诗意的栖居”本身就具有丰富的生态学意义,它表达了人在自然中诗意地、本真地存在,体现了人依恋“大地”的情感,与“大地”自由自在相处的境界。

  “诗意的栖居”也是法律向往的美好境界,是法律自由自在、诗意盎然的存在方式。一方面,它表明法律本身是“诗意”的,法律在追求并实现公正过程中始终簇拥着妙美,在人类心灵中最温情、最柔软、最富人性的地方,法律也有一席之地。令人遗憾的是,现代法律的理性化正在逐渐驱逐法律中的灵性,似乎法律只需要理性、严谨、规范而无须灵性、诗性、浪漫,这既是对理性的阉割也是对诗意的漠视,无怪乎历史上许多有灵性的文人将法律视为“折磨心灵的恶魔”,成为“法学院的逃逸者”。

  舒国滢先生曾指出:“事实上,只有对艺术一窍不通的人才会过分陶醉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纯粹‘专业性质’,每时每刻把自己看作是人类社会最清醒、最理性和最有用的部分,养成偏狭独断的职业作风。而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的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又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我们要以诗人的情怀和目光去观照法律,发现和感受法律艺术的美,让诗意的花朵盛开在法律的园地中。正如吴经熊所说:“法律是事实与理念、神性与人性的交汇域;如那莲花般,它把根深植到淤泥里,但却开出朝向天籁的圣洁花朵。”“没有一种对于实在美景之敏觉,一名法律人将会健忘于正义之源泉,且其会终老于当一名庸庸碌碌的律师。”

  另一方面,它也表明法律处在一种“诗意”的环境中。用法律的语言表述,这是一种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法治昌明、权利至上、天人和谐的环境。法律在全社会得到真诚信仰和严格遵循,人们不再沉湎于关系、人情、人治,“良法之治”得以顺利实施;每一个个体不论贫富贵贱都拥有平等的机会、享有平等的权利;弱者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顺畅表达,受侵害的权利得以及时救济和维护。此外,人们不再浮躁、愤懑、焦虑,不再充满戾气。这样的精神家园,才是法律成长的美好生境和诗意的栖居之所。

  法律是诗意、灵性的,法律人也应该是深刻、宽容、智慧,有思想、有情怀、有温度的。法律人要有善良的情感和悲天悯人的情怀,社会中的不公平会触碰他们柔软的心灵,他们会为弱者和遭受悲惨命运的人掬一把同情的泪,对犯罪行为和社会丑恶发出愤慨的声音。这种悲天悯人的情感同样也是人类对待自然和宇宙的应有的态度:因为“悲天”,所以要把自然当作有生命的物体,珍惜、善待、呵护自然,决不粗暴地对待和轻易地伤害自然;因为“悯人”,所以要倡导和谐、友爱,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尊严和情感体验,远离战争、暴力、仇恨、伤害。诚然,法律人的悲天悯人不是漫无边际的,它要受理性和逻辑的指引,但是如果没有悲天悯人、善恶是非的基本情感,仅仅简单地依附于法律理性和逻辑本身,呈现出冰冷、机械、残酷的面孔,那么就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

  法律人的生活态度和方式应该是淡泊、宁静、高远的。他们不追名逐利、不趋炎附势,与世间的喧嚣与繁华保持一定距离;他们对法律和良心负责,坚持独立判断的品质;他们抱有理想主义情怀和“虽千万人,吾往矣”之侠义情怀,思想上的纯粹和精神上的超越,使他们站在云端,洞察世间一切是非恩怨,展现出出离尘世的精神气质。正是具备了这些情怀和气质,法律人才真正成为承载法之功能、实现法之正义的“人”,成为使法之精神延绵不绝、薪火传承的“人”。

  

  作者:张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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