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高三学生吴某某(17岁)与高一学生孙某某(15岁),午休时自发组织足球赛,分属对立队伍。比赛中,吴某某带球铲球时与防守的孙某某接触倒地后受伤,花费医疗费14785.11元。吴某某认为孙某某致其受伤、学校未尽监管职责,将孙某某及其父母、学校诉至法院索赔。
各方说法
结合本案,我们重点解读《民法典》中与校园体育活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2个关键法条,帮大家搞懂“自甘风险”到底是什么,学校的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一、未成年人自愿参加对抗性文体活动适用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吴某某、孙某某均有踢球经验,能预见足球运动风险,且自愿参赛,应当依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在运动中孙某某并无加速、踢踹、动作过大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孙某某在损害发生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孙某某对于吴某某所受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校担责与否,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中学的足球场检测合格,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且该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履行了安全教育、应急处理等相关职责,事发后及时对吴某某采取救助措施,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其对吴某某所受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提醒
1.未成年人自愿参与对抗性运动需担相应风险,遵守规则、保护自己与他人。
2.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排查场地隐患、开展安全教育、及时处置意外。
3.家长要引导孩子认清运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12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