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称判决书已经邮寄给被告并签收,被告赵某却说未曾收到,究竟是哪一方在说谎?”
看着审判卷宗中邮寄回执上的签名和赵某提交的监督申请材料,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在脑海中飞快的将零碎的案件细节拼凑成一个整体:2016年11月17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物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赵某返还张某小型轿车。办案法官通过邮政快递向原被告双方邮寄送达判决书。张某顺利签收判决。寄给赵某的判决也于2016年12月10日签收。但赵某坚称根本没有收到判决,回执上的名字也不是他签的,要求法院重新计算上诉期。法院坚持应按照邮寄送达回执作为送达依据,对赵某的上诉申请不予接收。
理清案情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们立即着手调查整个案件的关键——是谁在邮寄送达回执上签的名。
咨询了笔迹专家,专家称邮寄送达回执上的签名是在非常规的书写姿势下潦草写就的,与同一人在常规姿势写下的笔迹有很大差异,基本没有鉴定可能性。
询问了投递邮件的投递员,投递员说每天投递的邮件很多,已经记不清取件人的样子。
就在调查人员感觉会一无所获时,投递员的一句话却又让调查人员看到了转机:“当时那个人是自己联系到我,上门取走了邮件。”
调查人员立刻来到邮局调取事发当日的门店录像。但是,现实再一次和调查人员开起了玩笑:录像只能保存十五天就会被覆盖,而调查当日距事发时已经过去两个多月,录像没有了。
不过调查并不是没有收获:“收判决的人很少会主动联系快递员上门取件,因为不容易知道法官是何时将判决寄出,又是谁负责投递,一般都是被动等着判决寄到。尤其是赵某是败诉方,早一天拿到判决就意味着早一天被执行,他没有道理这么心急得到判决。虽然还不能完全排除赵某领取判决后未及时上诉如今又反悔的可能性,但在这个案件中作为原告并希望判决早日被执行的张某无疑更值得怀疑,他是这件事中唯一的获益人。”
是时候对张某进行询问了。
询问前,两位办案检察官制订了详细的询问策略,做好角色分工,分析了各种可能的状况。目标只有一个:确定是不是张某,如果是就突破他。”
询问中,办案人时刻关注着张某的一切细节,他在回答敏感问题时的片刻迟疑没有逃过办案人的眼睛。
是他,剩下的就是如何突破了。
“这个案子性质很恶劣,如果判决也能被冒领,那任何人的上诉权都可以被轻易剥夺。所以,这个案子我们一定会一查到底。不论花费多少力气,都会查清它。我们必须要确保以后不会再发生同样的事情......”
“如果是你做的,你最好现在承认。毕竟即使赵某上诉了,上诉的结果也很可能和一审判决一样。反过来说,即使你不承认,我们也一定会查清楚。到时候不但赵某仍然可以上诉,我们也会建议法院对你这种妨害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在两位检察官晓以利害、步步紧逼之下,张某的防线被彻底瓦解。
“是我领的......我就是想让判决早点生效,早点执行.......”
原来,张某为了让判决能够早日被执行,在自己收到判决后,立即以赵某的名义联系邮政快递,查到了投递邮件的快递员电话,又用别人手机联系到快递员。在得知邮件尚未派送后,告知不用专门派送,然后自己以赵某的身份上门领取了判决,并在邮寄回执上潦草的写下了赵某的名字......
案子查清了,但两位办案检察官却高兴不起来:“邮寄送达是法院系统现在普遍采用的送达方式,却存在这种因不规范导致的空子。这本来是只需要看下身份证件就不会发生的事情,却让老百姓为了要回上诉权而几经周折。”
值得欣慰的是,案件办理结果令人满意。赵某重新获得了上诉权,正定县人民法院也在正定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加强了在邮寄送达中的身份核实工作,相信类似的事情今后将不再发生。
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就是这样一种职能:无论任何人,只要他的合法诉讼权益遭受侵害。民事行政检察都会寸土不让,在他们诉讼权益的疆界上,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让人民群众因为它的存在而感受到安全、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