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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集齐“花式”诈骗套路
时间:2023-0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免利息、无抵押

日进斗金、人性化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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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一些猝不及防的“花式诈骗”套路

看你是否中了招!

集资诈骗罪应该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基本构成要件,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由传统犯罪事实组成的诈骗犯罪,不符合非法集资案件的四个基本构成要件。而民间借贷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合同基础之上,受到法律的保护。


黄某央集资诈骗、诈骗案

——如何准确区分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与民间借贷

百色市德保县人民法院 韦文明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央原先在德保县成立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车辆出租、信用卡还贷等业务。但是因黄某央经营不善,公司生意惨淡,常年亏本,黄某央个人也负债累累。于是黄某央为了还债和填补亏空,便向其亲戚朋友等宣传其公司和某银行有“助力小微企业信贷”合作项目,承诺客户如果以“垫资过桥”方式向其投资,每投一万元就能获得五至七个点的高额利息。黄某央以此形式假借公司经营平台实施集资诈骗活动,共骗取郑某某等11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69万元。另外,黄某央迫于还债、生活等资金压力,在明知自己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的公司需收买抵押车资金周转不足的事实,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农某某、梁某某等6万元且未归还。针对此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7日以被告人黄某央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焦点

本案定性应为集资诈骗罪一罪,还是同时定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或者是否应认定“借款”行为为民间借贷?


法院裁判要旨

德保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某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黄某央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最终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对黄某央进行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6万元。


法官说法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中的“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中,比较典型的是以借款为名的欺骗行为,隐瞒了不想归还、没有能力归还的事实,也称为“借款诈骗”。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融资方式。
本案中,在主观诈骗故意方面,黄某央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实际目的是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填补之前亏空或用于挥霍,且其无还款能力和目的,故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其次,在客观方面,黄某央虚构投资“垫资过桥”可以获高额利息,吹嘘宣传该项目,并以“人传人”等形式向社会传播,向多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黄某央在已经欠下巨额债务,没有能力归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且亏损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以“借”为名针对特定对象梁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其构成诈骗罪。故黄某央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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