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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应尽责 造成损失须担责
时间:2023-0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我们身上肩负着别人的托付时,心中便也有了相应的责任感,这是一种美德、一种信誉,更是一种行为准则和基本伦理。但若受托人未办理委托事务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该如何维权呢?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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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A公司注册成立,后增资扩股,霍某认缴出资额50万元,成为A公司股东。后霍某口头委托白某将其认缴的50万元出资款汇入A公司账户,白某接受委托。2015年9月14日,霍某将50万元汇入白某账户。2019年,案外人B公司(系A公司股东)以霍某未缴纳50万元出资款为由将霍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霍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公司缴纳认缴出资50万元。霍某认为白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将其出资款50万元交付A公司的委托事项,故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其投资的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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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霍某与白某之间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白某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将出资款汇入A公司账户,霍某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白某应将收到的出资款返还霍某。

故依法判决:被告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霍某出资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法条链接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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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现今社会中,由于人们的工作生活繁忙,出于信任将自己的事委托给亲属、朋友或其他人代理的情况比比皆是。委托人将个人事务委托给受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应当秉承着诚信原则,尽职尽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本案中,被告白某是原告霍某的学生,出于信任,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口头合同亦存在法律效力,受托人白某应妥善完成委托事项。白某未将霍某交付的50万元作为投资款给付A公司,亦未代霍某取得注资凭证,没有完成霍某委托的事项,导致案外人B公司于2019年将霍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补缴出资款,对其造成损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白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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