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现今社会中,由于人们的工作生活繁忙,出于信任将自己的事委托给亲属、朋友或其他人代理的情况比比皆是。委托人将个人事务委托给受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应当秉承着诚信原则,尽职尽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本案中,被告白某是原告霍某的学生,出于信任,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口头合同亦存在法律效力,受托人白某应妥善完成委托事项。白某未将霍某交付的50万元作为投资款给付A公司,亦未代霍某取得注资凭证,没有完成霍某委托的事项,导致案外人B公司于2019年将霍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补缴出资款,对其造成损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白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