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湿地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22年,被告人许某、朱某娃与武某斌、杨某强(已判刑)在淅川县某乡某社区丹江河滩上种植玉米。杨某强在旋耕许某种植的河滩地过程中,被他人制止并报案。经公安机关会同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勘验,并经被告人朱某娃确认,许某、朱某娃等人种植玉米的河滩面积为108.4亩。该河滩在2007年4月6日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缓冲区。经鉴定,许某等4人破坏湿地108.4亩芦苇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49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朱某娃主动向检察机关缴纳生态赔偿金47.71万元。
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某、朱某娃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与他人共同商议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开垦种植农作物行为,破坏湿地面积108.4亩,导致湿地以及湿地生态修复项目种植芦苇毁损,造成严重后果,许某、朱某娃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朱某娃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二被告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本案是河南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案件。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源头和主要水源地,丹江湿地2007年4月被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水质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部分群众对丹江湿地的生态功能缺乏认知,还停留在河滩地、消落地的观念上,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擅自开垦并种植农作物。本案中,为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人民法院到案发地巡回审判,当庭公开宣判,并针对群众的错误认知进行讲解,采取以案说法方式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宣扬保护湿地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