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地点,包括固定工作区域(如办公室、车间)和因工作需要临时变动的场所(如外出洽谈业务、现场施工等),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总之,根据劳动者的职务、工作需要等情形,职工为完成工作职责而涉及的相关场所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
本案中,陈某系按照某公司的指示搬运广告牌,搬运广告牌系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该搬运行为系完整连续的行为,不应将其分割,其摔倒受伤的地点虽位于厂房门外,但仍属于用人单位能够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且陈某系按照某公司的指示履职,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受伤,厂房门外应属于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故陈某受伤,应予以认定为工伤。